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縱向科研項目配套經費管理辦法

發(fā)布者:發(fā)布時間:2020-03-17瀏覽次數(shù):2123


(閩交院科〔2020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我校教職員工科技工作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鼓勵向高層次、多渠道申請科研項目,獲取更多、更大的科研經費支持,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進行,使學院科技工作持續(xù)性、跨越式發(fā)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項目經費配套范圍為以我校為項目獨立或第一承擔單位,經項目來源單位批準且在科技處備案的縱向科研項目或國家級、教育部項目一級子項目(單獨列項),包括社會科學類(含教育研究類)和自然科學類科研項目。

第三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規(guī)定的研究期限內可自愿申請科研項目配套經費,未申請者,不納入經費配套范圍??萍继?/span>每年定期集中受理科研項目配套經費申請(具體時間以通知為準)。

第四條  科研項目的配套經費由學校設立的科教發(fā)展基金支出。

    第五條  科研項目配套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與完成科研項目無直接關系的開支??蒲许椖颗涮捉涃M的使用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

第二章  配套標準

第六條  科研項目配套經費標準

(一)社會科學類(含教育研究類)

1.國家級有資助經費的項目以到賬經費為基數(shù)1:1配套(最高限額30萬元);立項不資助項目,每項配套經費不超過2萬元。

2.省部級有資助經費的項目以到賬經費為基數(shù)1:0.8配套(最高限額10萬元);立項不資助項目,每項配套經費不超過1萬元。

3.市廳級有資助經費的項目以到賬經費為基數(shù)1:0.5配套(最高限額3萬元);立項不資助項目,一般項目每項配套經費不超過0.3萬元,重點項目每項配套經費不超過0.5萬元。

4.校級科教發(fā)展基金項目,一般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0.3萬元,重點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0.5萬元。

(二)自然科學類

1.國家級有資助經費的項目以到賬經費為基數(shù)1:2配套(最高限額60萬元);立項不資助項目,每項配套經費不超過5萬元。

2.省部級有資助經費的項目以到賬經費為基數(shù)1:1配套(最高限額20萬元);立項不資助項目,每項配套經費不超過2萬元。

3.市廳級有資助經費的項目以到賬經費為基數(shù)1:0.5配套(最高限額5萬元);立項不資助項目,每項配套經費不超過1萬元。

4.校級科教發(fā)展基金項目,一般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0.5萬元,重點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1萬元。

第七條  項目來源單位對項目配套有明確規(guī)定的,按文件執(zhí)行。特殊項目經學校研究,給予特殊配套經費政策。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八條  科研項目批準立項后,項目負責人憑立項通知文件、項目申請書(立項書、任務書)、國家級或教育部項目一級子項目委托書(須有國家級或教育部項目主持人簽字,國家級或教育部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確認)、合同(協(xié)議)書和批準經費證明等,以及《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科研項目配套經費申請表》,經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分管科研的領導進行初審,將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統(tǒng)一報送科技處。

第九條  科技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報分管院領導審批后,通知財務處辦理配套經費劃撥并相應設立專用賬戶。

第十條 有資助經費的科研項目,其資助經費分批次到賬的,配套經費也相應分批次辦理申請、審批手續(xù),同步劃撥配套經費。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配套經費不提管理費。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應本著先使用項目資助到賬經費,不足時予以補充的原則使用配套經費。

第十三條  市廳級及以上科研項目負責人擬調離學校并將項目依托單位變更為新調入單位前,如項目已通過中期檢查的須將已配套經費的50%退回學校,尚未通過中期檢查的須將已配套經費全額退回學校。市廳級以下科研項目負責人擬調離學校并將項目依托單位變更為新調入單位前,須將已配套的經費全額退回學校。

第十四條  ?。ú缓馐。┎考壱陨峡蒲许椖?,其負責人調入學校后將項目依托單位變更為學校的(以批文為準),以實際轉入學校財務賬戶經費為基數(shù)予以配套。

第十五條  根據(jù)合同轉撥外單位的協(xié)作經費不給予配套。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作為項目組成員參與科研項目研究,該項目承擔單位是外單位但有經費撥入學校財務賬戶的,視同橫向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科技處、財務處負責監(jiān)督和檢查配套經費的使用,對于沒有完成或沒有達到結項要求的項目,學??鄢蜃坊嘏涮捉涃M,并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配套經費的使用,按《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條  配套經費在1萬元(含)以上的科研項目,須至少在核心及以上級別期刊發(fā)表論文1篇;配套經費在1萬元以下的科研項目,須至少在《福建交通科學》上發(fā)表研究報道、應用案例等文章1篇。

第二十條  對未按規(guī)定要求完成科研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科技處3年內將不再給予經費配套。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福建省高等學校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支持計劃、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計劃等人才工程類科研項目不予配套。

第二十二條  學校配套經費不納入科研工作業(yè)績的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財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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